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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报告期各期顾问费及会计处理情况如下:
报告期各期,发行人外部顾问费用分别为 39.30 万元、 32.95 万元和 20.82万元。在会计处理中,根据外部顾问服务内容,马幼鸣、范敏毅为发行人的项目研发提供指导服务,发行人将其报酬计入研发费用;李若仲为发行人的项目研发、生产均提供指导服务,其与研发、生产相关的报酬分别计入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;王剑波为发行人的质量体系管理提供指导,其报酬计入管理费用。报告期各期计入研发费用的外部顾问费分别为 18.48 万元、 17.45 万元和 8.55万元,占研发费用比例为 0.83%、 0.74%和 0.33%;报告期各期计入管理费用的外部顾问费分别为 20.60 万元、 15.50 万元和 12.27 万元,占管理费用比例为1.03%、 0.63%和 0.42%;报告期各期计入制造费用的外部顾问费分别为 0.22 万元、 0 万元和 0 万元,占制造费用比例为 0.01%、 0%和 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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